退伍军人购房遭诈骗,80万房款被“社会人”骗光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纵然律条昭昭,但仍有不少投机分子心怀侥幸,通过各种手段诱导他人实施诈骗,危害公民权益,影响社会法治公平。本文的主人公,这位名叫聂成军的退伍军人就因买房遭遇诈骗,令人愤慨的是,诈骗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
事情发生在2017年9月初,退伍军人聂成军刚刚转业回到张家口,期间听人说起张家口市经开区闫家屯村的拆迁安置房正在出售,想到此处的房子位置合适,便决定买下来,也好把乡下的老人接来住。
在闫家屯村的售楼处,聂成军见到了正再出售手里房屋的李锦兵。经过和李锦兵沟通后,聂成军才发现,这里的房子并非现房,目前只是拆迁计划,新房要等拆迁完毕后才能建设并交付,而且李锦兵一再强调,由于这是回迁房,要购买的话不能办理房贷,必须一次洗付清所有房款,大约80万元。
听到这里,聂成军随即打消了在此处购房的计划。李锦兵见状,信誓旦旦的向聂成军保证:“这里已经被列入政府规划了,两年内肯定交房,最迟不会推迟半年,如果出了什么问题找我负责!”
“如果到时候还是交不了房呢?”聂成军问。
李锦兵抬手一指,“看到那边的小区了吗?我现在就住那,到时候不能如期交房,你就去法院起诉我,我把自己的房子抵给你!这总行了吧!”
见聂成军还在犹豫,李锦兵便强拉着他来到他所指的房子,在房间里,李锦兵一面哄骗聂成军房子马上就能交付,一面以房源紧俏为由,催促聂成军赶紧签协议付款
就这样,在李锦兵的“套路”设计下,聂成军与之签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随即又找人借了二十万元,最终在凑齐了八十万元后,把钱打到李锦兵的银行卡内。
在激动而又艰难的等待中,聂成军好不容易熬到了李锦兵承诺最迟不超两年半的交房期限。但此时,李锦兵承诺的房屋却不见踪迹,实际上,房子根本就没有盖起来。
聂成军四处打听,才知道李锦兵根本不是闫家屯村的被拆迁户,他不享有任何拆迁待遇。李锦兵卖给聂成军的房,实际上是从其他拆迁户手里买来的,之后,他又倒卖给聂成军,只为从中挣差价。
得知真相后,聂成军急忙催促李锦兵,要么交房,要么退钱,可他哪知道李锦兵是远近闻名的“社会人”,在阴谋败露的情况下还在和聂成军玩“套路”,先是让聂成军继续等待,他去和原房主谈让其退钱,或者换房。
如此反复交涉了多次,约定的房屋不见踪影,承诺退款的80万元也没有到账,一晃到了2023年,距离聂成军付清全部房款80万元已经五六年了,他所买的房子还不知何时盖。
李锦兵仿冒拆迁户身份,诱导聂成军买房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之定义。事情过去了数年,李锦兵不仅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也没有按照《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并退款给聂成军,面对钱房两空的结局,聂成军这位为国防建设贡献青春力量的退伍军人,只能眼巴巴看着自己的钱财被骗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而李锦兵的诈骗行为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拿着李锦兵的80万元血汗钱肆意挥霍,其行可鄙,其心可诛!
连退伍军人的钱也骗,李锦兵真的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义为草芥吗?难道法律会允许这样的社会人逍遥法外吗?难道普天之下,只有一个李锦兵吗?法律的意义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如果不对李锦兵之流做出有效判决和惩处,还会有更多的“聂成军”遭到诈骗、侵权,社会秩序和公义恐将无法维持!
来源:https://www.sohu.com/a/740685607_12138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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