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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预扣缴明年起有新变化

2020-12-10 09:46:36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

  个税预扣缴有了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对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简化个税预扣预缴方式,避免“先预缴、再退税”的麻烦,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专家预计,中低收入人群将从新的预扣预缴方法中受益。具体看,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得到了优化: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具体来说,优化体现在何处?以小张为例:

  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万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万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全年工资收入5.4万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新的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须预缴税款,第二年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简化了办税过程。

  此外,上一纳税年度工资不超过6万元、本年度涨了工资且超过6万元的人群,从累计月收入受过6万元时才需要开始预扣预缴,同样也能从新方法中受益。

  新方法实施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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