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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首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至5亿元

2025-09-17 09:48:28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

信托业重磅新规落地。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该《办法》自2007年发布以来的首次重大修订,除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深化转型外,将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至5亿元且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成为此次修订在资本管理层面的关键调整,也为行业风险防控筑牢基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原《办法》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此次修订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及风险处置安排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完善。

在民商法专家、国科创新研究院智库专家杨祥看来,2025年修订的《办法》是全面从严监管,并将此前原则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与落实。

“该《办法》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治理、内控风控、业务边界、穿透监管与市场退出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确立了‘受托人本源+穿透式监管+全链条处置’的新范式。”杨祥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2007年的版本,此次修订全面强化穿透式监管、公司治理与资本充足、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与风险处置机制等内容,势必对信托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划定三类业务范围 差异化监管

《办法》修订后,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三项。其中,信托业务按照此前的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由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在固有资产负债业务方面,新增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同时取消固有资产项下的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了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以及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以及“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些业务被取消,主要是因为其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冲突,易导致信托公司偏离核心定位。

此外,《办法》还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通过“业务范围与风控能力”的制度设计,推动监管精准化落地。

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三类业务(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并特别强调,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应当与其风险管控和承担能力相匹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具体业务品种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信托公司不得增加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信托公司开展的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还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

“换言之,并不是所有信托公司都可以从事完全一样的业务范围,监管部门将对信托公司进行差异化的监管,根据其风险管控和承担能力,可以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具体业务品种设置相关的市场准入条件,如某些信托公司可能会因为存量风险或治理机制问题,不能从事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业务等,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其风险情况,动态地对信托公司的某些业务进行限制。”杨祥分析称。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对信托财产登记进行了规定。

如第五十条规定,财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及时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并在有关财产证明上标注信托财产等信息。财产登记管理部门、信托登记机构及时互通共享信托财产登记信息和信托登记信息。

“这意味着,有关股权、不动产等特殊类型的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已经列入了监管部门的重要关注,未来,全国性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有望尽快出台。”杨祥补充道。

强化风险防控 规范业务环节

风险防控亦是此次《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办法》要求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建立覆盖境内外各类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资本管理上,将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至5亿元,且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加强净资本管理和准备金管理,要求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当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方面,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限制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的触发条件。

当信托公司出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主要股东应承诺在一定时限内通过补充资本、回拨红利、流动性支持借款等方式实施救助。

“新《办法》中,资本与风险准备要求是信托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的修订内容。”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这一要求明确后,信托公司需提高资本充足率及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进而强化资本管理、避免盲目扩张;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股东资质要求与行为规范,并强化关联交易管理,以此防范利益输送。

此外,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信托公司需制定整改计划,锁定规模并有序压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总体来看,新《办法》从强化监管与风险防控、引导行业转型、提升治理能力等维度为信托行业发展定向,这标志着信托行业进入严监管、促转型的新阶段。”邢成坦言,未来信托公司需加快业务结构调整,增强风控与合规能力,以适应监管要求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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