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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家遭遇套路贷陷八年讼累 涉案高管入刑获新证据盼司法昭雪 ...

2026-04-06 19:02:51 来源:城市经济导报网 责任编辑: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辽宁调研时强调,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解“法结”更解“心结”,切实捍卫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持续强化民事案件审判监督与纠错工作,着力完善冤错案件纠正机制,明确对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符合法定情形的民事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坚决纠正错误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聚焦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筑牢司法保障防线。在司法纠错的大背景下,深圳民营企业家黄小波遭遇银行高管诱骗陷入套路贷陷阱,历经八年多级诉讼屡遭败诉,直至涉案银行高管因刑事犯罪获刑,关键真相浮出水面,其凭借刑事判决中的关键新证据,向最高司法机关申请再审,期盼借助司法纠错程序,挽回濒临崩塌的实业根基,以法治实质化解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

企业融资遇困遭银行高管诱骗掉入高利贷陷阱

黄小波曾是深圳市裕祺时装有限公司(下称“裕祺公司”)董事长,在深圳市宝安区任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有二十年,在惠州市任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有十五年,为深圳和惠州的发展作出卓越贡献,而且案发期间还是深惠两地政协常委。作为深耕实业的民营企业家,其除独资设立裕祺公司外,还先后投资创办博罗县东江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江河公司”)、博罗县皓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皓坚公司”)、博罗县泳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泳悦公司”)、惠州市中鸿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鸿盛公司”)、惠州市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鸿达公司”),旗下多家企业协同发展,实业根基扎实。2007年,黄小波依托鸿达公司与惠州市博罗县政府达成合作,开发鸿达科技城项目,依法取得该项目20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在东江河公司、皓坚公司、泳悦公司名下,这一优质资产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支撑。

图为深圳市宝安区政协常委黄小波,在宝安区政协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言。

2014年,鸿达科技城项目进入建设关键期,需投入巨额资金推进工程,同时当年年底,企业还有两笔各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合计2000万元的还款压力让黄小波面临严峻的资金紧缺困境。为缓解资金压力、维护企业银行信用,黄小波找到了时任深圳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高级客户经理陈新科,商谈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事宜。陈新科当时告知黄小波,需先开展尽职调查,企业符合放贷条件即可办理贷款,这让陷入资金困境的黄小波看到了希望。

图为黄小波经过二十年建造的鸿达科技城项目。

2014年8月中旬,披着银行高管外衣的陈新科前往博罗鸿达科技城实地考察,黄小波毫无保留地向其披露了企业全部经营状况,明确告知当年12月两笔各1000万元银行贷款即将到期的核心难题。经过尽职调查,陈新科明确向黄小波表示,其旗下企业拥有优质土地资产,企业信用良好,法人无涉案纠纷,且企业负债率不足5%,属于银行优质客户,银行会全力支持其贷款需求。这番表态让黄小波彻底放下心来,专心等待银行贷款审批。

然而后续事态急转直下。2014年9月,黄小波多次询问贷款审批进度,陈新科均以领导出差、正在协调为由拖延。直至10月中旬,陈新科突然告知黄小波,银行年度贷款额度已用尽,当年无法获批贷款,需等到次年才能办理。面对仅剩一个多月就要偿还的2000万元到期贷款,黄小波陷入绝境,此时心怀叵测的陈新科趁机向其推荐民间借贷,称民间借贷利率虽略高于银行,仅两分多息且放款速度快、手续简单,同时表示自己认识多位资金充裕的老板,可帮忙牵线搭桥。

急于资金周转的黄小波无奈提出,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同步推进,一方面等待银行次年贷款额度,另一方面尽快落实民间借贷,避免逾期还款影响企业信用。2014年11月初,陈新科告知黄小波,其联系到银行客户李某亚保愿意提供借款,且由自己全权协调对接。为保住企业银行信用,避免因贷款逾期引发连锁危机,黄小波最终答应通过陈新科向李某亚保借款。

令人蹊跷的是,整场民间借贷的融资条件谈判、合同办理等全部流程,均由陈新科一手操纵。陈新科先是要求黄小波以裕祺公司的名义,在其任职的农商银行营业部开设账户,称李某亚保在该银行有授信,账户转账更为便捷。裕祺公司账户开立完成后,陈新科随即告知黄小波,李某亚保同意出借9000万元资金。

2014年12月4日,陈新科带领律师吴某波、一名女子及其他两名人员,前往黄小波位于西乡贤福楼的家中要求黄小波签署《借款合同》。陈新科介绍,同行女子为李某亚保的女儿李某小清,并称此次借款事宜由自己全权代表,李某小清签字即可,无需李某亚保本人到场商谈。黄小波当即质疑,如此大额借款,出资人为何不亲自面谈,陈新科用银行高管的信誉以全权负责为由搪塞。急于解决资金难题的黄小波未再多疑,与李某小清签订了编号为20141205-01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9日,月利率2%。

待李某小清与律师离开后,黄小波仔细查看合同,发现合同被拆分为四份且款项分三次支付,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海南仲裁,当即向陈新科提出疑问。陈新科谎称,拆分合同、分次放款是为了保障出资人资金安全,海南仲裁是李某亚保方固定合作模式,逾期还款可协商过桥,自己会全权负责后续事宜,让黄小波无需担心。

更令黄小波意想不到的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次日,陈新科便催促其前往博罗县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办理手续过程中,陈新科临时加码,要求东江河公司、皓坚公司、泳悦公司将10%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小清名下,剩余90%股权办理质押。在陈新科的持续诱导与施压下,黄小波被迫与李某小清签订两份《质权合同》,分别将东江河公司、皓坚公司、泳悦公司各90%股权,中鸿盛公司100%股权以及鸿达公司100%股权质押给李某小清,质押金额涵盖9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孳息,且全部股权均办理了质押登记。与此同时,黄小波、鸿达公司股东郭某莉、裕祺公司还签订《保证合同》,郭莉与裕祺公司为该笔9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整场借贷过程中,黄小波从未与出资人李某亚保见过面,在李某小清的配合下所有环节均由陈新科操控完成。

资金遭暗中转移企业家反被起诉屡诉屡败

合同签订后,李某小清分三笔通过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龙景五金商行(下称“五金商行”),向黄小波指定的裕祺公司账户转入款项:2014年12月10日转账1500万元、17日转账3000万元、26日转账4500万元,累计9000万元。

第一笔1500万元借款到账后,黄小波当天便用该笔资金偿还了企业建行到期贷款1220万元,暂时缓解了部分还款压力。然而仅隔一天,陈新科便来到黄小波办公室,以监管借款资金用途为由,索要裕祺公司账户U盾及密码,并称已与李某小清协商一致,若不交出U盾及密码,后续3000万元和4500万元借款将不再发放。

黄小波当即表示,还有1000万元银行贷款未偿还,急需资金周转。陈新科承诺,只要交出U盾及密码,会代为偿还剩余到期贷款,同时以自己银行高管的身份、家庭背景及银行股份担保,承诺仅做资金监管,绝不会私自挪用分毫。担心后续借款无法到账、到期贷款无力偿还的黄小波,最终被迫将裕祺公司账户U盾及密码交给了陈新科。

陈新科掌控U盾及密码后,第二笔3000万元借款如期到账,其确实用该笔资金帮黄小波偿还了剩余1000万元银行到期贷款,但这仅仅是骗局的开始。21天后,在同年12月30日,陈新科将U盾及密码归还黄小波。此时黄小波与公司会计核对账户流水时震惊发现,在陈新科掌控账户的短短半个月内,其利用U盾及密码,分五笔从裕祺公司账户私自秘密窃走5578.3175万元,按照9000万元借款总额计算,黄小波实际仅能使用3421.6825万元(其中有540万元被中介以砍头息及中介费名义拿走)。

黄小波立即找到陈新科质问资金去向,陈新科谎称只是短期周转,待黄小波企业无资金急用后便会立即归还,可此后却一再拖延推诿。直至2015年3月,陈新科从深圳农商行辞职彻底失联,黄小波这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骗局,可此时已陷入被动局面。

令黄小波始料未及的是,2017年6月19日,李某小清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小波偿还9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黄小波向法院主张扣减被陈新科窃走的5578.3175万元及有关费用,以为法院会采纳和处理,万万没想到法院并未采纳该主张。2018年7月5日,深圳中院作出(2017)粤0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判令黄小波十日内偿还李某小清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已偿还的1596.5万元在利息中抵扣;若黄小波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小清可申请拍卖、变卖其质押的多家公司股权,郭某莉、裕祺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小波、郭某莉、裕祺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主张借款资金被陈新科私自转移,自己未实际使用全部款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改判。2019年6月13日,广东高院作出(2018)粤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期,李某小清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案股权拍卖公告,黄小波旗下企业核心资产面临被拍卖的绝境。

涉案高管刑事获刑借贷骗局真相彻底浮出水面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陈新科的刑事犯罪案件。2021年,黄小波以合同诈骗向深圳市经侦大队报案,虽未获立案,但得知陈新科因非法经营罪被批捕。随后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306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认定:陈新科实际控制收款账户网银U盾及密码,将5510.75万元资金非法转移至其关联账户,900万元系虚假循环转账未实际交付黄小波。2019年8月,陈新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最终被依法判刑。其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彻底揭开了这场高利贷骗局的全部真相,也为黄小波的民事案件带来了颠覆性的新证据。原审(2017)粤0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中,“资金到账即视为交付”的表面认定被彻底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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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陈新科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为黄小波的民事案件提供颠覆性的新证据。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新科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司法机关经侦查核实,彻底查清了裕祺公司账户5578.3175万元资金的流向,证实该笔资金系陈新科与李某小清合谋诈骗所得。根据陈新科2019年8月14日的供述及公安机关查实的流水记录,涉案资金具体流向清晰:2014年12月10日第一笔1500万元到账后,陈新科于同年12月15日向深圳市天元谷科技有限公司转账67.5675万元,该笔资金当天转入金明生商店;当月17日第二笔3000万元到账当天,陈新科向深圳市国鑫银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国鑫银公司”)转账1627.04万元,该笔资金当天分两笔转入刘国共个人账户,随即又转给文某柏基、李某毅;当月26日第三笔4500万元到账当天,陈新科分两笔向国鑫银公司转账2924.75万元,资金当天转入陈某振梅个人账户,后又分流至陈某绍庆、李某胜超等多个私人账户;当月27日,陈新科再次向天元谷公司转账958.96万元,资金经国鑫银公司、陈某振梅账户,最终转入李某毅、张某燕霞等人账户。

陈新科还供述,其以连襟蔡某英杰的名义,与李某小清签订共同出资合同,9000万元借款中,自己出资900万元,李某小清出资8100万元,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3000万元借款到账后,陈新科利用掌控的U盾,将900万元出资款转回李某亚保、李某小清控制的账户。五金商行账户流水显示,2014年12月17日、18日各收到450万元合作投资款,合计900万元,该笔资金又包含在12月26日的4500万元借款中,再次转入裕祺公司账户,形成虚假资金流水。同时,陈新科坦言,陈某振梅系其父亲、文某柏基系其岳父、李某毅系其小学同学,陈某振梅、文某柏基、李某毅、陈某绍庆等多人的银行账户,均由其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转出的5578.3175万元,最终全部流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属于典型的公转私非法经营行为。

2020年10月30日,(2020)粤0306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新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刘某国共、万某国新等同案人员也因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刑,涉案犯罪事实全部查清。这一刑事判决彻底颠覆了原有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充分证实黄小波并非恶意拖欠借款,而是遭遇陈新科与李某小清合谋诈骗,9000万元借款中,5578.3175万元被私自转移,900万元系陈新科虚假出资且已原路返还,黄小波实际未占有、使用该部分资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原(2017)粤0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事实与资金交付情况存在根本性错误。

法学专家联合论证认定原判决存在重大错误

刑事判决生效后,黄小波掌握了关键新证据,为进一步论证案件法理与事实瑕疵,推动民事案件再审,2021年8月2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等五位知名法学专家,就黄小波与李某小清借款合同纠纷案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们深入审查案件材料、梳理证据链条,形成了权威的法学专家论证意见书,直指原民事判决的多处重大错误。

专家们一致认定,首先,涉案收款账户名义上由黄小波指定,看似由其控制,但根据(2020)粤0306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及陈新科询问笔录,账户U盾、密码及网银密钥均由陈新科实际操作掌控,黄小波完全没有账户实际控制权,陈新科还委托刘某国共、万某骗国新代为操作账户转账,这一事实铁证如山。

其次,没有任何充分证据证明,陈新科转账行为获得黄小波授权。刑事案件证据显示,陈新科操作账户转账时黄小波均不在场,黄小波从未出具书面授权文件,也无证据证明其委托陈新科转账,涉案大额资金最终全部转入陈新科关联人员账户,与黄小波的授权转账主张完全相悖。

第三,9000万元借款中的900万元,系陈新科个人出资,且已返还至李某小清控制账户,黄小波无需承担该笔款项的偿还责任。陈新科与李某小清的出资协议、银行流水均证实,该900万元属于二人内部合作资金,已完成原路返还,黄小波未占有、使用该笔资金,双方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

第四,陈新科与李某小清、李某亚保存在明显通谋,构成共同侵权,黄小波对被私自转走的5578.3175万元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陈新科与李某小清共同出资、合谋控制账户、私自转移资金,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相关还款责任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第五,李某小清、李某亚保明知账户由陈新科控制,黄小波无法实际占有资金,仍向该账户打款,并未完成真实的借款交付义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完成交付的前提是借款人实际掌控资金,本案中黄小波未实际占有涉案资金,出借人未履行出借义务,黄小波自然无需偿还未实际使用的资金。

最后,深圳中院、广东高院在原审过程中,未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对黄小波提出的资金被转移、未实际使用借款等核心抗辩事由,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违反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裁判结果显失公正,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推动案件再审。

八年讼累重创企业民生企业家持新证据盼刑事立案和法院纠错

这场历时八年的民事官司,给黄小波及其旗下实业企业带来了毁灭性打击,也引发了一系列连锁民生问题。因原审判决的强制执行,黄小波旗下企业的优质资产,均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其数十年苦心经营的实业根基濒临彻底崩塌,直接经济损失高达约5亿元。

企业停产、资产被拍卖,导致近百名员工被迫失业,失去稳定收入来源,众多员工面临房贷还款、子女教育、家庭赡养等生计难题,多个家庭陷入生活困境,引发了不容忽视的民生隐患。而黄小波本人,长期承受着诉讼维权的巨大压力与企业破产、家庭破碎的双重煎熬,身心遭受重创,健康状况急剧恶化,因重度焦虑、抑郁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时长达九个月,身心损伤难以逆转,长期的纠纷与压力也导致其家庭关系彻底破裂。

追根溯源,黄小波及其企业、员工遭遇的全部困境,均源于原审法院即深圳中院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尤其是对借款资金实际控制权、交付金额的错误裁判。如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已形成完整、确凿的新证据链,足以推翻原一审、二审生效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纠错的相关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若此时仍不启动再审程序,黄小波及其企业将彻底失去司法救济的最后机会,数百个家庭的生活将陷入绝境,司法公正与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也将面临严峻考验。

2021年8月6日,黄小波持专家论证意见,以(2020)粤0306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为核心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请求依法对原审民事判决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同时申请对案件执行程序实行法律监督,中止执行。

眼看法院不对陈新科秘密转走款项做处理,却要执行黄小波股权名下的土地,后经多方法律人士论证,黄小波得知陈新科至少犯有盗窃罪。2025年6月23日,黄小波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上川派出所报案。黄小波认为,陈新科以监管为名获得自己的U盾及密码后,在黄小波不知情且未经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巨额款项5578.3175万元秘密地通过多人来回转账的方式最终转到陈新科控制之下的账户,其犯罪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为此,黄小波期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惩犯罪分子,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新科及其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同案犯,追究其不限于盗窃罪等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当日,上川派出所向黄小波发出报警回执,如有处理需要,会主动与黄小波取得联系;黄小波所报情况如有新的补充或查询处理的进展情况,请与上川派出所联系。截至目前,该案件仍未立案。

2025年8月13日,黄小波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交情况说明,详细阐述新证据时效及八年维权过程,明确其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依法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错误判决。此后,黄小波向深圳中院提起刑事自诉,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始终未获支持。

2026年3月6日,黄小波就深圳中院作出的(2017)粤03民1461号民事判决存在根本性事实错误、裁判与生效刑事判决冲突、拒不纠错、违法执行等严重问题,向该院院长进行第三次正式投诉反映,恳请院长亲自核查、主持公道。此前黄小波已两次致信给该院院长,相关投诉材料经深圳市委政法委、巡视组、信访、纪委、最高院等,但至今未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只有原民事庭付庭长见过一次面了解情况,后来回复说如果黄小波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黄小波案件身陷“程序空转”。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等几位刑事诉讼法专家,看了黄小波案件材料后认为,陈新科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比较充分。陈新科是以对黄小波借款所得的资金进行监管为由骗取黄小波的U盾及密码,黄小波并未授权陈新科对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处分。另外,账户中的资金在银行的控制之下,不在陈新科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陈新科偷偷取走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从讯问笔录来看,警方在侦查陈新科非法经营罪时,已查清其私自转走5千多万元还涉嫌盗窃罪。但是,公安局没有将盗窃罪纳入侦查的范围,与非法经营罪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陈新科涉嫌非法经营罪或盗窃罪,李某小清仍然为其提供账户,则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盗窃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司法纠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予以纠正。黄小波案件中,刑事判决已彻底查清借贷骗局真相,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事实认定,完全符合民事案件再审的法定情形。这场历经八年的维权之路,不仅关乎一位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与实业生存,更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民间借贷乱象的整治,以及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保障。期待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启动再审程序;同时侦查机关应继续加大力度,查清案件全部事实,纠正错误裁判,让司法纠错真正落地,为受害企业家挽回损失,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司法屏障。(正烈)

来源http://www.osoceh.com/2026/0406/7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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