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付783万工程款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住建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就陈某某与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确认陈某某为案涉鄂温克旗大雁镇氧化塘综合治理工程实际施工人,并判令住建局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 783.18 万余元及对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通知书送达已过去数月,生效裁判确定的款项依旧没有兑现,当事人一方面遭遇被执行人沟通无门,另一方面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多重质疑。该事件也折射出政府投资项目账款清欠、生效裁判落地的现实难题。
案件回溯:挂靠施工引发千万级工程款诉讼
案涉大雁镇氧化塘综合治理工程属于当地市政治理项目。2020 年 7 月,住建局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法院审理查明,自然人陈某某借用该建设集团资质,以挂靠形式完成全部工程施工。项目 2020 年 12 月竣工验收,2021 年 4 月投入实际使用,审定结算总价 5132.46 万余元,住建局已向总包单位拨付 3843.94 万余元,尚余 1288.51 万余元未拨付。
因尾款长期无法拿到,实际施工人陈某某提起诉讼,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 1288.51 万余元、双倍利率违约金以及 7.5 万元律师费,合计诉求近 1693 万元。
庭审中各方争议激烈。住建局抗辩,和陈某某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不认可应当直接向其付款;第三人某建设集团否认挂靠关系,主张陈某某仅系部分项目施工人。原告提交公安讯问笔录、财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现场会议记录、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证实挂靠事实,同时证明住建局在招投标阶段便知晓陈某某系实际施工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某属于案涉工程完整实际施工人,住建局明知挂靠事实;结合总包方已经向陈某某支付款项,最终判决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陈某某工程款 7831802.71 元,自 2021 年 4 月 5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付利息;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判决明确,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催告、执行通知先后下达,款项迟迟未落地。
一审判决之后,法院向住建局送达《自动履行催告书》,告知其应当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告知拒不履行将触发强制执行、失信、限高等法律后果。后续案件立案执行,案号为(2026)内 0724 执 674 号,法院向住建局送达《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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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事人反映,这份执行通知书送达至今已经过去数月,生效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本金、利息没有任何实际兑付。更加让当事人不解的是,这份执行通知书记载标的金额,和一审判决主文 783.18 万余元工程款存在明显出入,执行文书记载数额大幅低于判决书判项,判决确定的大额债权未能完整体现在执行文书之中。

被执行人住建局:称没钱,后期拒接电话拒绝沟通
据当事人陈某某一方陈述,判决及执行文书下达之后,其多次主动联系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协商履行生效判决、落实工程款给付事宜。前期沟通中,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给出的答复始终是 “没有钱”,没有给出明确的资金落实计划、拨款时间表。后续,该负责人不再接听当事人电话,直接拒绝沟通,双方协商渠道彻底关闭。
一边是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一边是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以财政紧张为由推脱、拒绝沟通,实际施工人胜诉之后,面临 “纸上判决” 的现实困境。
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层面针对政府拖欠账款有明确政策法规约束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工程、服务账款问题,国家出台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也配套落地专项制度,严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账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层面,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等待决算审计、内部流程等理由拖延支付款项;迟延支付应当承担逾期利息;对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要求,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的欠款,应当依法执行生效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内蒙古自治区也出台《关于建立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工程及服务账款,建立督查督办、联合惩戒机制,对拖延支付账款的单位,可采取压减部门预算、严控三公经费、失信公示等惩戒手段,防止 “边清边欠、清完又欠”。自治区相关民营经济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人员变更、内部流程为由拒绝、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对经司法判决确定的欠款,要依法推动执行到位,不得消极对待生效裁判文书。
政策精神明确,财政资金紧张不能成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的法定理由。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合法债务,应当统筹财政资金予以化解,保障实际施工人依据生效判决获得工程价款的合法权利。
现状:数百万工程款债权悬而未决,后续走向待观察
对于实际施工人陈某某而言,项目早已完工交付,前期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材料、劳务垫资。官司胜诉之后,却遭遇执行环节梗阻,被执行人拒绝沟通,执行推进缓慢,资金迟迟无法到位,已经对其生产经营造成持续压力。
截至发稿,本案尚未有款项执行到位。当事人期待,执行法院能够对照国家、自治区清理政府拖欠账款政策要求,就执行标的核算、后续执行举措给出明确说法,依法穷尽执行措施,推动生效判决真正落地。
来源https://www.sxfb.com.cn/yasf/20260920/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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