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做家族信托,是否还需要一个“牌照”?
据媒体称,《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资质进行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等与业务挂钩的评价体系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在监管允许展业的范围内审慎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当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不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最低评级时,信托公司应暂停新增家族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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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指引,其性质更多在于引导与协调。其意图或是通过建议性表述,引导客户优先选择评级较高、经营稳健的信托公司,从而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准与抗风险能力。
若强制要求达到一定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则相当于变相为已经取得经营信托业务牌照的信托公司设置了从事家族信托的另一个牌照或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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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讲,信托业务的核心基石在于“信任”。只要客户基于充分认知信任某家机构,就应有权自主选择其作为受托人,而不应仅因公司规模较小或评级不高就被排除在外。一家公司或许资本实力不强、业绩并不突出,但只要其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没有严重违规记录,便具备开展业务的基本可靠性。
只要信托公司仍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牌照,且未被依法限制或取消相关业务资格,就表明其具备基本的执业条件。
若仅以机构规模或行业评级为由限制其展业,既可能削弱市场竞争活力,也可能实际限制了客户的合理选择空间,未必真正符合客户利益与市场逻辑。
实践中,客户可能因长期了解或地域关系,尤其信赖某家本地中小型信托公司,这种基于真实意愿的选择权应当受到尊重。
监管机构通常会针对具体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例如暂停某项业务,而非一概禁止某公司从事某业务。因此,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服务多元需求的角度来看,更应鼓励在合规框架下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一家“小而美”的本地信托公司,只要运作规范、信誉良好,就应当拥有与其他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未必不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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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不仅要为股东的利益服务,更重要的是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服务。在这种意义上,即使没有上市的信托公司,也具有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的某些特点。客户应当可以从公开的信息中判断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
监管评级目前是不公开的。所以,自律组织就担当起了“推荐”从事家族信托的适格信托公司的重任。
若被推荐的公司出现问题,推荐者是不是有点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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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过于僵化的准入门槛,容易加剧“马太效应”,导致资源进一步向头部机构集中。相比之下,更应让市场发挥筛选作用:若一家机构无法持续赢得客户信任,自然会在竞争中被淘汰。行业指引的真正意义,应在于引导形成健康、透明、以信任为基础的市场环境,而非简单以评级或规模画线,限制市场的多样性与活力。
只要不经营信托业务,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受托家事信托不会也不应被监管者禁止。目前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案例。
监管当然也无法禁止委托人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更应尊重委托人的选择。
监管应更多的关注家族信托中从事金融业务所带来的复杂性。其他的事项,应更多的由当事人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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