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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宁律师:荆门中院(2024)鄂08执恢29号裁定法理何在?

2026-06-18 19:49:17 来源:观点网 责任编辑:

2024年9月10日,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荆门中院),作出(2024)鄂08执恢29号裁定(下称以物抵债裁定),将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海)等被执行人持有的2000万股光洋股票,以9月9日收盘价7.36元/股,作价14720万元,直接过户至荆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荆门高新)名下,并于9月25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针对荆门中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天海于2025年9月28日,向荆门中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该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中,不得径行裁定以物抵债之规定,应予以撤销。

时至今日,荆门中院对天海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不置可否。

北京市君泽君(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韩宁律师认为,荆门中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第一、荆门中院就案涉上市公司股票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本案抵债标的属于社会法人股性质,荆门中院在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严格适用前述规定,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执行。荆门中院未经拍卖程序径行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违反上述规定。

第二、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上市公司股票依法必须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处置,禁止直接以物抵债。法释〔2001〕 28号规定股权执行必须先采用拍卖方式,体现了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的政策要求。之所以要求以上市公司股票为强制执行标的的资产处置,须经由法院主持的拍卖、变卖程序实现,目的在于防范当事人自行过户交易的随意性程序,引发证券价格波动、冲击证券市场稳定,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合理波动,即使是自然人持股,也通常采取拍卖的变价方式。例外情形下,可由法院决定直接在二级市场变卖,但不能采取直接过户给债权人的以物抵债方式。因此,上市公司股票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未经拍卖、变卖直接以物抵债。

第三,本案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债。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条规定。

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当事人虽然在本案恢复执行之前曾经自行达成过以股权抵债的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并不能作为恢复执行时的执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用案涉股权抵偿债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

二是法院就本案执行标的作价方式不符合市场规律,极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票变价的通常方式应以一定周期内股票价格的平均价格作为计价依据,而法院以裁定前一日单日收盘价计价,未能充分体现股票的长期实际价值,也未能体现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影响情况下股票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客观上存在影响其他债权人受偿权益的可能,且可能导致该股票交易价格不当波动,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在公开上述观点之前,韩宁律师征求了国内多名法学专家的意见。据韩宁律师透露,各位专家均持相同观点,并对上述观点予以充分肯定。

荆门高新,作为荆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的荆门高新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曾就与天海的民间借贷纠纷,多次诉诸荆门中院。

2023年1月17日,荆门中院针对天海与荆门高新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2022)鄂08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海向荆门高新偿还借款本金386114067.18元并支付利息,荆门高新对天海出质的光洋2562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后,荆门高新于2023年4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鄂08执340号。同年6月21日,荆门中院裁定冻结天海等被执行人的上述光洋股票。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各方多次协商未果,荆门中院亦未采取拍卖或者其他任何处置措施。2023年10月16日,荆门中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

2024年5月30日,荆门高新与天海及该案其他被告共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各方约定以天海及其他被告质押给荆门高新的光洋公司股票抵偿应付荆门高新的款项。

2024年7月15日,荆门高新根据上述协议,提请荆门中院将天海等被执行人的合计2000万股光洋股票,以法院裁定前一日收盘价作价,抵偿过户到该公司。同年9月10日,荆门中院作出(2024)鄂08执恢29号裁定。

来源http://gd.jrcews.cn/a/2026/6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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